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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4-24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现将《雅安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雅安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县城和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全面调查清理整顿,规范饮用水源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大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步伐,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二、精心组织,扎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基础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精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科学有序地扎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基础工作。

  (一)调查摸底

  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查摸底,一是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以及保护区划定等情况;二是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点源)个数、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三是调查掌握农村面源、生活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等等。本次工作只针对农村建制乡镇、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暂不涉及乡镇非集中式饮用水源和乡镇以下的饮用水源。

  供水经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环发〔2002〕144号(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并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2),经区县政府审核后,于6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

  (二)划定上报

  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区县政府要安排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国土、卫生、畜牧、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实地勘察,提出方案,划定县城及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确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并于7月底前由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布立标

  经市政府批准后,各区县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县城及建制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限设置明显界标,明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

  (四)制定规划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区县政府要抓紧编制和完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并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制定管理方案

  市、区县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国土、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城乡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水质监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和方案,并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

  各区县有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建制乡镇也要制定饮用水水源管理办法,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明确职责,加强保护监管

  各级发改、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把关,禁止新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各级经委、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进行清理,限期搬迁或关闭,对关停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各级建设部门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进行截流整治,引入城市排污管道;要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要加强对城镇和市区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供水经营单位落实保障水质的各项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

  各级畜牧部门要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限期治理,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有废水排放的畜禽养殖。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的管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要不断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肥。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堤内岸坡违规种植整治;负责落实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规的养鱼网箱清除转移;负责合理规划水资源,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负责优先安排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

  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码头、航行船舶污染防治监管。

  供水经营单位要建立水质定时监测报告制度,发现水质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加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饮用水源应急保障机制

  (一)加大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城镇自备供水设施的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要协调发改、水利、建设等部门积极争取资金,加强县城及建制乡镇供水设施建设,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尤其对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解决。

  市、区县发改、建设、水利、经济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的规定,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区域内不得申办、审批新建自备生活供水设施,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取消。现有自备供水设施、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强令关闭;经批准保留的自备供水设施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统一规划调配。

  (二)建立饮用水源应急保障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助机制。

  (三)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建立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

  由市水利局牵头,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加快寻找雅安市的城市备用水源,制定备用水源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实施。发改、建设等部门要争取资金,抓好备用水源建设和供水管道铺设。各区县政府也要组织相关部门抓好县城和建制乡镇备用水源寻找和建设。市、区县要在2006年内建立起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方案,形成全市水资源战略储备方案,当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用水资源战略储备方案。

  (四)加快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护青衣江,切实保护雅安市区饮用水源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在2006年10月前将雅安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截流,引入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除,并建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由市经委牵头,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的关闭、搬迁工作。

  市农业局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的管理,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荥经、天全、芦山、宝兴县政府要加快县城及沿河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解决对雅安市区饮用水源的生活污染问题。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

     2、雅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调查表

  

  
附件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44号  

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36号),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自2000年12月开始内部试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和公布方式,现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印发给你们。请47个环保重点城市自2002年11月执行,其他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的城市参照执行。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结果先实行内部试报,适时再向社会公布。

  附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规划 监测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环境保护

  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

  

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一、水质月报发布范围

  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所有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水质状况。

  二、采样点位的布设

  1、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2、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3、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1点。

  4、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三、评价标准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的Ⅲ类标准(见表1);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见表2)。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Ⅲ类标准限值

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5

4

高锰酸盐指数

≤6

5

化学需氧量

≤2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

7

氨氮(NH3-N)

≤1.0

8

总磷(以P计)

≤0.2(湖、库≤0.05)

9

总氮(湖、库,以N计)

≤1.0

10

≤1.0

11

≤1.0

12

氟化物(以F计)

≤1.0

13

≤0.01

14

≤0.05

15

≤0.0001

16

≤0.005

17

铬(六价)

≤0.05

18

≤0.05

19

氰化物

≤0.2

20

挥发酚

≤0.005

21

石油类

≤0.05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23

硫化物

≤0.2

24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25

硫酸盐(以SO42-计)

250

26

氯化物(以Cl-计)

250

27

硝酸盐(以N计)

10

28

0.3

29

0.1

2 地下水质量类标准限值(部分项目)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pH值(无量纲)

6.5~8.5

2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3

硫酸盐

≤250

4

氯化物(以Cl计)

≤250

5

≤0.3

6

≤0.1

7

≤1.0

8

≤1.0

9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0.002

1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11

高锰酸盐指数

≤3.0

12

硝酸盐(以N计)

≤20

13

亚硝酸盐(以N计)

≤0.02

14

氨氮(NH3-N)

≤0.2

15

氟化物(以F-计)

≤1.0

16

氰化物

≤0.05

17

≤0.001

18

≤0.05

19

≤0.01

20

≤0.01

21

铬(六价)

≤0.05

22

≤0.05

23

总大肠菌群(个/L)

≤3.0

四、采样时间

  每月上旬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报送总站。

  五、监测项目和频次

  新颁布的地表水标准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其中CODCr适用于污染较重水体的评价,不纳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故总监测和评价项目28项;地下水标准中规定的监测项目为23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见表3。

  
3    监测项目及频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备注

地表水

必测项目(10项)

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

每月监测一次

 

选测项目(18项)

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

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

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

地下水

必测项目(8项)

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

每月监测一次

 

选测项目(15项)

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

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

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

六、采样和分析方法

  采样方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

  七、评价方法

  评价以Ⅲ类水质标准为依据,给出超标水源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

  八、发布方式

  采取内部发布方式,报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重点城市政府、环保局。待时机成熟时再正式对外公开发布。

  XXXX年XX月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城市名称

全市水源地

  本月取水总量

超标水源地名称

超标水源地本月取水量

超标项目

超标倍数

 

 

 

 

 

 

附件2:

  雅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调查表

  

  县(区)       乡

饮用水水源地名称

 

饮用水源所处位置

 

乡镇人口

 

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水源地供水量(t/d)

 

服务人口

 

水源地类型

 

水环境功能类别

 

水源保护区是否划定

 

水源保护区批准机构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

 

水源地水质现状

 

主要超标污染因子

 

所属水系

 

水文参数

 

保护区内排污企业数量

 

其他需要用文字说明的事项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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