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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监察厅等五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4-24 09: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市政府领导要求,现将《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的意见》转发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学习理解文件精神,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纠风办  

川监发〔2006〕1号

  关于严肃纪律 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到实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抓落实的要求。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监管机制,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学校的收费行为作为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二、严肃纪律,令行禁止

   (一)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和要求,把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切实做好,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严禁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禁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二)严格监控,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落实分担责任,确保改革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做到三个“决不允许”,即:决不允许虚列、挤占、挪用、截留改革资金;决不允许用改革资金偿还债务;决不允许用上级投入的改革资金替代地方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长。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要确保改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及时、安全和有效。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范围、标准和期限;严禁将改革资金用于发放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

   (三)规范收费,规范办学。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必须坚决做到“三不准”:不准在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以外,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准再向学生统一收费购买教辅材料、校服和学具等;不准以改制为名高收费和乱收费。

  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从今年起,各地不得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学校要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坚决不准搞“一校两制”或“校中校”。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的确认、经费的分配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财经纪律、违反公用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行为失范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落实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资金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哪个地方改革资金不落实,就要追究该地方相关部门直至政府的责任。学校发生乱收费行为,首先追究校长的责任;对学校乱收费问题制止不力,在一个地方连续发生多起乱收费问题,除追究校长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不力,乱收费问题突出的地方,除追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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