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完成关闭任务
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关闭任务,尤其是第二、三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1家煤矿,是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核查,专家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进行审查,省政府组织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的,这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区县长负责,逐级逐矿,落实责任”的要求,落实关闭责任部门、责任人,逐矿落实关闭措施,并建立健全关闭矿井的监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死灰复燃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关闭矿井,在整合方案审查批准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停止井下一切作业行为;2、切断井下电源;3、对井口进行砌封,并上封条;4、落实专人监控;5、清缴所有爆炸物品,并停止供应炸材;6、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
(二)对资源枯竭和没有利用价值资源以及资源整合方案没有被批准的关闭矿井,关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吊(注)销相关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切实抓好关闭矿井的资源整合
按照省政府“对存在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顿尚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利用”的精神,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抓好我市第二批、第三批关闭矿的资源整合工作,在4月15日前将整合方案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安监局。在制定和审查整合方案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坚持优势骨干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兼并、收购、改造,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煤矿企业参与资源整合;坚决防止“以小并大、以差并优”的情况,通过资源整合,推进煤炭行业优化组合,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办矿水平。
(二)“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不管是什么经济形式的企业,必须通过工商注册认可,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坚决防止形式统一,实质是假联合、假兼并,甚至是挂靠的现象,资源利用人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不允许假联合、假兼并。
(三)只能整合“有开采价值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煤炭企业必须 “储量较大,煤质优良”,按国家产业政策,开采极薄煤层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万吨,服务年限不能低于8年;其他条件下的矿井生产能力不能低于6万吨,服务年限不能低于10年。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极薄煤层多水平及多煤层系统复杂、采矿许可证期满未提出申请的,或申请未批准的,不得进行整合。
(五)煤矿资源整合利用程序。第一步:由资源利用人提出利用方案,报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方案审查。第二步:县级人民政府收到资源利用人的申请后,进行利用方案初步审查后,在4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第三步:市政府收到方案后,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要求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统一布局,合理规划
煤炭行业是我市重要骨干产业,保持煤炭行业“持续、安全、稳定”的发展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务必要抓住这次资源整合的契机,立即着手制定本区县煤炭发展规划。
(一)制定新建矿井规划,按省政府规定,全省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紧缺煤种的极薄煤层不低于3万吨/年。各区县要加强资源调查,在上述最小规模基础上,提出新建煤矿的规划。
(二)制定3年详细规划,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初步研究,我市到2008年底保留矿井要控制在120个以下。各区县要在此基础上,在9月底前制定出本地区3年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规划要具体到矿区或矿点,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尽量做到布局合理,操作性强。
(三)抓紧制定3年、5年、10年煤炭工业发展初步规划,并在4月20日前报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