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农民工培训不断创新,外出务工增收能力显著增强,就业创业环境有所改善,转移输出规模稳步增长,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劳务开发正朝着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目前,我市劳务开发正进入攻坚期,劳务产业正进入结构升级期,农民工社会管理和服务正进入问题多发期。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切实作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6〕1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务开发,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进一步扩大劳务开发的同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坚持从市情出发,广泛开拓市内和市外两个就业空间,在以扩大就地转移务工为重点的同时,做到市内转移与异地输出并举;坚持深度推进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工作力度,在努力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的同时,切实增加市、区县本级财政的投入;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着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不断完善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我市工业富市强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大规模、提高质效,优化服务、完善管理,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
(三)“十一五”期间目标任务。五年培训农民工30万人次,每年有3万人获得《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其中品牌劳务培训1万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万人),使务工者具备外出务工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务工创收能力;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每年增加1.5万人以上,2010年达到30万人,基本消化吸收现有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帮助务工者每年人均增收300元以上,全市每年增加劳务收入1.6亿元左右,到2010年农民人均劳务收入占纯收入计划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比“十五”末提高10个百分点;全面做好农民工工作,全市初步形成城乡劳动力就业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起职业技能培训和合法权益维护两种机制,建立起工资保障、劳动管理、社会保障三大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及家庭后续扶助等政策的完善,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和生活居住等条件的改善,经费投入及管理服务进一步到位等四类具体问题。
二、坚持抓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创新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方法。要继续搞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劳务扶贫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劳动者非农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职业技能招投标培训”和结合各区县特色优势的劳务品牌技能培训;对水电等工程产生的移民和失地无业农民要加大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按照培训与输出相结合的要求,科学制定计划并认真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统一的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要认真分析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和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意愿,抓好定单培训和定向培训;要适时扩大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建立一批市级劳务培训基地,并充分依托和发挥省、市级劳务培训基地的作用,积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办学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
(二)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全市重点扶持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雨城、名山、汉源、天全、荥经等区县职业中学建设,力争两年内建成五区县职业教育中心。各区县政府要大力支持本地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扩大中职学校招生规模。市教育局要组织实施好提高职业学校教师素质计划,制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对接受职业教育的普高毕业生放宽年龄限制,取消应往届学生区别,采取注册方式自主招生、跨地区招生或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生需求多次组织招生;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要大力实施农村普高三年“1+2”、“2+1”、“2.5+0.5”普职分流教育模式,鼓励农村初中举办“2+1”、“2.5+0.5”的普职分流教育模式,继续办好农村初、高中毕业生“3+X”职业培训工作。
(三)认真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各级劳务开发和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要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向农民工传授就业的基本知识;要保证培训资金及时到位,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及时落实补贴政策;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工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强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
(四)继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引导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鼓励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进行技能鉴定,并适当减费或免费鉴定,鉴定合格的及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对参加劳务扶贫培训的贫困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由劳务扶贫培训资金解决。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输出步伐
(一)进一步拓展对外劳务输出规模。劳务开发、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搞好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坚持抓好“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按照“基地+企业”的劳务运作模式,命名一批“就地转移务工基地乡镇”、“异地输出劳务基地乡镇”、“外派劳务基地乡镇”,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市商务局要帮助、指导各区县的外派劳务工作,推荐资质优良的外派劳务合作单位。各区县要大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培育外派劳务中介,掌握外派用工信息,搞好外派培训,加强外派劳务管理,扩大外派劳务规模。汉源县要充分发挥和扩大全国外派劳务基地县的作用,制定外派劳务发展规划,加强与省内外的外派劳务公司的联系和合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外派劳务培训、选送、维权、救助的服务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外派劳务输出工作机制,逐年扩大外派劳务数量,带动和促进全市外派劳务产业的发展。
(二)抓好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扩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模,扶持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增加农民季节性务工收入;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旅游等第三产业,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要按照工业富市强市战略的要求,促进产业集群快速发展,扶持一批为优势骨干企业配套协作加工和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延伸产品和产业链,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投资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引进、市场开发和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要科学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支持,整合各种资金来源,逐年分批建设农村水利、交通、能源、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对有返乡创业意愿的务工人员,要合理引导,积极创造条件,从资金、土地、技术、能源、税收等方面扶持,帮助协调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工回乡创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各区县、乡镇(街道)和村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技能培训、出行票务、证件办理等相关服务;各部门要清理并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就业质量;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介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四、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规划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清理政府投资项目中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建立项目业主建设资金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月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人工资发放执法监管制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比例。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任何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在一个月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备案手续,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劳动者权益告示牌,做到有诉必查,有告必果,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从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监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同工不同酬;积极落实女工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努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督促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制发了《雅安市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措施办法。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同时,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市区和县城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逐年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坚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做好小城镇的规划与建设,增强小城镇的产业化、产业集聚、人口集结、农村人口转换等辐射带动功能;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要建立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转)学,并免收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段学校要建立“留守学生领导小组和留守学生个人档案”,发挥好学校、家庭、社会的作用,让每一位留守学生都能健康成长,并将此纳入对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年终督导评估的考核内容。
(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卫生及相关部门要主动把健康卫生知识列入农民工培训内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把农民工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漏种儿童要及时补种,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按与户籍人口相同的财政投入水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日常工作,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向农民工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增设收费项目;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倡导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实行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都要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增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意识。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做好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在“十一五”期间,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用人单位提供给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八、健全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外出务工人数达到100名的村原则上建立工会,五年内将70%农民工吸收进工会组织,农民工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直接或委托他人的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级工会或用人单位选举工会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时,要打破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运用能力等限制,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取得实际业绩为考察重点。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开农民到小城镇落户的限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的人员,从外地引进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小城镇落户,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凡在我市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可在所在地建立集体户口,凡被企业录用、聘用的员工,只要同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不受原户口性质的限制,均可申请迁入集体户;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体等,不受投资、经商项目、兴办实体规模,以及原户口性质限制,依本人意愿可在其单位集体户、居住地或亲友处入户;凡被我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录用、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城镇亲友家入户;在我市城镇购建房的农民工可在购建房所在地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随迁户口。
(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要将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按照监察管辖的分工及时、尽快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签定法律服务协议,实行远程法律服务;市和区县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加强和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努力形成覆盖全市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处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律师和相关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减免相关费用,保证服务质量。
(五)强化工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各级行政组织要进一步支持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组织体系;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等条件;要把农民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权益保障问题等作为工会维权重点,发挥工会权益巡察员和劳动合同指导员的作用;工会组织要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农民工开展以“比技能、强素质”为主题的技能提升培训和竞赛;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农民工维权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在基本生活、医疗、子女入学、就业以及特殊困难等方面的帮扶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九、加强和改进对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劳务开发、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担当起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上每年都要分解下达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目标任务,并纳入对区县和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组织对区县和部门的督查;区县也要科学制订目标任务,并狠抓措施落实。要建立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2006年安排了劳务开发专项资金,今后将逐年增加;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投入、县为重点”的要求,安排落实劳务开发专项资金,并确保逐年有所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将“雅安市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更名为“雅安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每年明确一次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重点及任务,建立成员单位联系区县、基地乡镇、重点用工企业和省市级劳务培训基地的制度,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有效措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劳办),作为负责全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市委农工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农劳办主任,市劳动保障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农劳办副主任,落实两名事业人员编制;各区县政府也要完善相应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加强改进信息沟通和统计管理工作。整合相关网络资源,扩大和提升农民工远程见工系统的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信息网络建设。统计部门要结合农村住户调查开展统计调查,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结构、外出务工的地域分布、从业情况、收入状况,开展统计资料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公安部门要在日常户籍管理中,掌握农民工的人口信息,在年终上报人口信息的同时,上报农民工人口信息情况;计划生育部门要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用好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输入地、输出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社会各个方面都要形成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自觉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持劳务开发、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职业培训贷款,增设外出务工人员短期贷款,外出务工家属生产性小额信用贷款,外出务工子女助学贷款,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职教学业;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务开发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做得好的区县、乡镇、单位、个人,以及优秀农民工、回乡创业人员,市政府今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