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雨城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雨城区每小时4.9元。
(二)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每小时4.4元。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