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雅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作用,保证全市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市级储备粮的管理,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费用节省、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及下达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二、职责权限
(一)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按时拨付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给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并监督利息、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协助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认定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
(三)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市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四)雅安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为专门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资格初审并收集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上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储备粮的收购
(一)市级储备粮的收购,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共同下达给雅安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并由雅安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收购。
(二)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依据本地收购价格、市外和省外市场价格和相关费用核定。已建立完毕的储备粮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三)收购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当年生产的新粮,粮食收购入库完毕,由市粮食局委托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确定为储备粮。储备粮的入库检验费用由政府统筹解决。
(四)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储备粮的储存
(一)雅安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要按照《四川省粮食购销企业仓储工作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和“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二)市级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从有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并通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雅安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应当与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五、储备粮利息费用
市财政局对验收合格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储备粮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按每年每斤(原粮)0.09元计算补贴(一年期贷款利率5.58%),采用按季均衡拨付,年终清算的办法拨付到雅安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如因国家贷款利率调整,财政补贴同步调整。公司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每一笔市级储备粮补贴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支付因储备市级储备粮而占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以及代储企业的储备费用。每年年终清算,雅安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按每年每斤(原粮)0.035元拨付给代储企业。
六、储备粮的轮换
(一)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年、小麦3年。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方式可采用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并必须上报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批准后才能实施,采用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必须提前报经市粮食局批准。
(二)储备粮的轮换是以当年相同品种的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市政府统筹解决,轮换费用按原粮每斤0.05元,并在轮换计划下达后的一周内由市财政按照轮换费用的80%进行预拨,剩余的20%轮换费用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拨付,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等补贴照常拨付。
(三)储备粮轮换时所需资金,由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向市农发行申请,市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管理。储备粮“推陈”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的贷款,同时市农发行要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食“储新”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的及时入库。
七、储备粮的动用
(一)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1、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2、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二)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收益)由政府统筹解决。
八、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一)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储备粮的情况,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二)市粮油购销储备公司要单独设立市级储备粮的台帐,及时、准确反映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年限、库点、仓位、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市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九、法律责任
(一)人为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实施储备粮轮换,由此造成粮食质量劣变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对不执行市政府重大特殊情况下的调拨计划的或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或代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对储备粮的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的;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擅自变更存放地点的;不按规定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帐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十、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雅安市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原《雅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雅财建〔2002〕4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