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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雅鱼”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4-23 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雅安市“雅鱼”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雅安市“雅鱼”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我市“雅鱼”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雅鱼”,是指分布在我市境内的所有裂腹鱼品种及其产品(裂腹鱼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雅鱼”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雅鱼”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雅鱼”保护与管理工作;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雅鱼”保护与管理工作。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或个人开展“雅鱼”保护及研究工作。

  第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雅鱼”保护水域(包括“雅鱼”的越冬场、索饵场、繁殖场),加强保护管理,并在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雅鱼”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雅鱼”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任何活动。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改善“雅鱼”的栖息环境,保护“雅鱼”的繁衍场所和增殖“雅鱼”资源。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雅鱼”生息繁衍的水域环境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和积极开展“雅鱼”资源调整工作,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资源提供依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破坏“雅鱼”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在发现需救护的“雅鱼”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雅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凡捕捞、运输、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雅鱼”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办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证》(以下简称《捕捉许可证》)、《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雅鱼”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禁止捕捞、采集和杀害“雅鱼”(含卵)。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教学、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和采集“雅鱼”(含卵)的,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领取《捕捉许可证》。

  第十三条  捕捞、采集“雅鱼”(含卵)者应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严禁非法采捕。

  第十四条  误捕“雅鱼”的,应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五条  运输、邮寄和携带“雅鱼”及其产品的,必须办理《准运证》。《准运证》由省级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时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

  第十六条  “雅鱼”驯养繁殖实行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驯养繁殖。凡驯养繁殖“雅鱼”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注意见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繁育成功的,必须拿出30%的苗种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停止驯养繁殖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雅鱼”。

  第十七条  持证驯养繁殖“雅鱼”的单位和个人,每年一月应向省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驯养繁殖和产品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

  第十八条  经营“雅鱼”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经营。凡经营“雅鱼”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经营的“雅鱼”或其产品,市、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商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挡获的“雅鱼”及其产品,应及时交给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持证经营“雅鱼”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一月应向省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经营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和经批准的收购销售计划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经营“雅鱼”及其产品。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雅鱼”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查处破坏“雅鱼”资源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雅鱼”人工驯养繁殖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在应用推广有关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拯救、保护“雅鱼”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中的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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