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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心城区2008年—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04-23 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中心城区2008年—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已经2008年3月28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雅安市中心城区2008年—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有计划地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和《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0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现状

   

  一、住房综合现状

  至2007年年底,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8.16平方米。

  二、直管公房概况

  截止2007年11月,市区中心城区现有直管公房12146.6平方米、352套(间),其中:非成套1749.69平方米、62套(间),成套10396.91平方米、290套(间)。木结构1008.44平方米、52套(间),砖混结构11138.16平方米、300套(间)。

  三、2007年之前雅安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概况

  (一)低保家庭住房情况。2007年4月,对市区中心城区(雨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8057户低保家庭中,无房和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1986户。

  (二)住房保障建设情况。2006年以前,中心城区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核减,房源为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2006年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确定在中心城区修建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制度。

  2006年12月,首批面向社会发售的100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动工建设,2007年12月15日竣工。

  2007年,对中心城区符合《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雅府发〔2007〕22号)、提出租赁补贴申请的家庭达到应保尽保,保障户数127户。

   

  第二章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保障对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挑战极限,勇创一流”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工作重点,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健全和完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市区中心城区实际,加快住房保障工作进度,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努力做到“住有所居”的目标。到“十一五”末,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07年底,对符合条件、提出租赁补贴申请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二)2008年,租赁补贴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逐步做到应保尽保。

  (三)从2008年起,启动实物配租住房建设。到2011年底,政府向社会提供不少于4000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

  (四)规划期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不少于40000平方米。

  三、保障对象

  (一)在规划期内将根据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3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为享受政府最低住房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政府采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在规划期内,每年将根据,调整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三)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可通过政府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四)上述几项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资金状况在规划期内将每年进行调整。保障对象每年也将逐步放宽条件,到规划期末,将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章  规划时限和年度计划

   

  一、规划时限和实施范围

  规划实施年限为:2008年—2011年。实施范围为:雅安市中心城区。

  二、年度计划规划

  (一)2008年起,每年修建约1000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

  (二)规划期内,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量每年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第四章  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控制性规划

   

  一、用地布局

  以下地块拟定为中心城区2008-2011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选址,并逐步确定具体地块和用地界限:

  对岩飞机坝铁合金厂北侧地块,面积10.5亩;

  斗胆片区泛华厂宿舍旁地块,面积50亩;

  沙湾片区高颐阙附近地块,面积90亩;

  大兴电站下游地块,面积50亩;

  沙湾先锋路地块,面积8.5亩;

  斗胆啤酒厂北侧地块,面积9.96亩;

  南坝子原看守所地块,面积5.2亩。

  二、规划用地建设指标控制

  (一)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需符合规划设计的相关要求。

  (三)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内不应有裸露土层场地,尽量种植草坪和铺装硬质场地,减少小区环境污染,提倡建造屋顶绿化和加强垂直绿化建设,提高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改善小区人居环境的目的。

  (四)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应以住宅小区化、生态化、智能化为总体目标。

   

  第五章  规划实施政策和意见

   

  一、实行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划拨成本进入建设成本。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由税务部门征收后,财政部门在次年可安排用于住房保障。

  (四)自来水、天然气开户及安装费由建设业主与相关部门协商。

  二、实施规划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容积率。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可实行项目招标、代建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无偿提供给政府安置等多种方式。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调查测算,经市政府审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一律在“双困户”中按困难程序轮候。对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多渠道筹措。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一律在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逐级公示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摇号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雨城区政府,市、区发改委、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民政、房管、统计、物价、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雨城区政府: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分工责任,共同做好雨城区住房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申请计划。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优先立项。

  财政局: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住房保障资金财务管理,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编制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可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计划。

  规划和建设局: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详细规划。优先办理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报建。

  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

  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审核各县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定、督查督办等工作。

  统计局:负责提供城市居民总户数、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统计数据。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政府住宅用地的储备情况和可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数量。

  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测算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测算。

  地税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与销售、租赁中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

  (二)认真执行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国土资源局要按每年建设计划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度的四季度下达次年的用地计划;规划和建设局要及时做出规划用地条件的要求;房管局要根据城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提高保障标准。

  (三)资金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3、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8、其他资金。

  四、规划效力和变更程序

  (一)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本规划。

  (二)如确因实施需要对本规划作局部调整或者重大修改,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本规划解释权属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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