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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04-15 11: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省在雅和市属企业:
        为规范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安监局制定了《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多年来,在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落实《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把《暂行规定》的精神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辖区内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辖区内中央和省属驻雅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联络机制,掌握了解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他们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和职业安全认证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坚持属地管理,明晰监管责任
       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有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有管辖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市属以上企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市安监局同意。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事故统计考核工作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以及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中央、省属企业(含分支机构)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由省、市安监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企业(含分支机构)事故,市安监局认为必要的,可以委托并授权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安监局批复结案。
        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数据指标纳入当地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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