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水利局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本局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人员名单请于3月5日前上报市水利局),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于每月底填报《雅安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
二、县级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级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直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负责行政监督的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地工程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其它省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备案制。项目招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备案,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商务标备案。严禁重复备案。
在我局备案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技术方案时,需提供该项目批复文件、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设计资料。
四、各县(区)水利局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不按规定备案和上报招投标情况的,我局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