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第173项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文)中第十三条关于水利工程开工的规定,以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修订)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依法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规范审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雅安市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雅安市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在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开工报告审批表后报批。
二、请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加强对开工报告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查开工报告。对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县(区)水利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内容制定各县(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附件: 1、雅安市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条件和程序。 2、雅安市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