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水利局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委托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一年多来,为了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配合我市开展的包括河道采砂在内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我局将全市范围内省管、市管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等事项全部纳入市级管理,从根本上规范了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使我市河道采砂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目前,为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管理体制,根据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现将我市河道采砂委托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水发[2005]48号)精神,省厅委托我局发放省管河道雅安市城区河段和县际边界河段河道采砂许可证,委托相应县(区)水利局发放省管河道其它河段的采砂许可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委托各县(区)水利局发放市管河道的采砂许可证。四川省水利厅现已制作了新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请各县(区)水利局及时换发受委托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建立各采砂场档案。
二、委托河道的砂石资源费征管工作严格按《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执行。省管河道委托县(区)水利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区)水利局收取,按省20%、市20%、县6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县(区)支库;市管河道委托县(区)水利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区)水利局收取,按市20%、县8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县(区)支库。
三、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147号)执行。各县(区)水利局要及时到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河道采砂安全相关责任,监督采砂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我局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及各砂场上报的自取得采砂证以来截止2006年二季度的开采情况附后,请各县(区)水利局立即对开采量进行核实,并按照核实后的开采量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