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天全县物价局:
你局荥物发(2007)14号、天物发(2007)95号文件收悉。根据市政府22次常务会通过的《对高耗能逐步实行差别电价的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经研究,现将两县高耗能电价批复如下:
荥经、天全县枯水期(含平水期)高耗能电价分别确定为0.383元/千瓦时、0.365元/千瓦时(大宗工业目录电价)。考虑两县实际情况,同意2008年元月至4月枯水期高耗能电价由荥经、天全县物价局具体组织分别按每千瓦时0.27元、0.29元起实行竞价用电,价高者优先使用。
荥经县丰水期高耗能电价每千瓦时按以下标准执行:铁合金类0.25元、锌冶炼化工类0.27元、水晶宝石类0.25元。以上电价均含农网还贷基金0.02元,暂不征收基本电费。
天全县丰水期高耗能电价方案请于2008年4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