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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案情摘要】

2021年10月12日,芦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龙门镇隆兴村11组72号有人屠宰未检疫生猪,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现场共有15头生猪,其中8头已屠宰,当事人张某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当时生猪市场价格约12元/公斤,该15头生猪价值约8100元。2021年10月13日,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处理结果】

芦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屠宰工具;没收生猪7头、没收已屠宰生猪8头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芦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10日在芦山县农业农村局311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在听证会后,听证人员经过充分讨论、分析,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2022年5月6日张某向芦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芦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芦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芦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芦农(动监)罚〔2021〕14号)。

2023年4月10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已对张某案强制执行受理立案;2023年4月25日,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指导意义】

猪肉等生猪产品是百姓日常生活重要的农副产品,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未经正规合法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屠宰的生猪,未经检验检疫,且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群众购买生猪产品务必到正规的农产品交易市场,购买前务必查看是否具有检疫合格证,猪肉是否加盖了验讫印章。此外,本案历经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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