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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雅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十问十答”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2-28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哪些家庭符合低保?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同期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家庭。

二、哪些人可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以下简称单人保)?

1.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1.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2.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

3.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五、低保审核时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6.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六、如何申请低保?

1.低保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

2.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八、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哪些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

1.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九、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本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本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9.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十、各县(区)低保申请咨询电话是多少?

雨城区  0835-2820068

名山区  0835-3229156

荥经县  0835-7623014

汉源县  0835-4226665

石棉县  0835-8858863

天全县  0835-7221268

芦山县  0835-6528046

宝兴县  0835-682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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