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共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受地理环境影响,同时,自身规模条件、服务能力、人员力量与城市医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药品配备和使用的品种数量上有一定的区别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以及接受上级医院转诊患者等服务的开展。
一、存在的问题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不到位。一是合同量内药品保障不到位。如天全县城厢镇卫生院反映治疗支气管哮喘药物“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合同量为17盒,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多次联系,至今未配送。二是合同量外中选药品保障不到位。天全县城厢镇卫生院反映治疗糖尿病药物“格列美脲片”,中选价格2.6元/盒,同包装规格的非中选品种价格为高达36元/盒;天全县乐英乡卫生院反映“雾化用药吸入性乙酰半胱氨酸溶液”也存在供应量不足,中选价格仅0.90元/支,非中选品种价格高达13.20元/支,患者对价格差异大的情况反映较强烈。
(二)药品配备受基本药物配备限制。公立医疗机构受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考核的要求,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选择和使用存在局限性。天全县反映,按照卫健部门要求,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和使用金额占比不低于55%,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45%。按照目前执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基药目录仅685种,按照配备要求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权药品仅分别为308种和376种,导致部分慢性病、常见病的药品配备不足。
(三)部分常用药品医保支付受医疗机构等级限制。如血塞通注射液 、丹参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等常见病用药医保药品目录为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使用时均无法纳入医保支付,为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乡镇卫生院用药范围受到限制。
二、意见建议
(一)实施供应保障监测,加强配送企业管理。对集采中选药品实施供应保障监测,对因中选企业产能不足等问题及时由备选企业进行供应,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对配送企业实施考核,明确考核规范标准,设置药品配送率、响应率和配送及时率等指标,实行考核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配送企业提升配送服务质量。
(二)降低基药配备比例、增加基药目录。对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将临床无使用或使用量极少的药品调出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将需求量大、价格适宜的药品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同时,适度降低基本药物配备比例要求,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三)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药品统一采购。推广石棉县紧密型医共体内药品统一招采经验,将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用药有效衔接,实现用药目录统一和处方流转,破解乡镇卫生院用药受困于基药制度的难题,解决群众用药问题。
(四)取消部分常用药医保支付等级限制。为维护患者用药公平、改善医患关系,有必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基层医疗机构常用药品支付范围取消医疗机构等级限制。同时,进一步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将更多常见病、慢性病用药纳入集采范围,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