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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13: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我局制定了《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0日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三章  科技项目计划类别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雅安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的要求,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由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重点资助为增强我市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雅安市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计划主要分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含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三大类计划;专项为四川农业大学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是雅安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雅安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雅安市科技计划和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雅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雅安市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组织编报雅安市科技计划预算;

(四)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县(区)、经开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是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发现的项目牵头单位经营管理及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八条  牵头单位负责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六)按要求及时完成科技报告编报、科学数据汇交等;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八)按时间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九)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科技项目计划类别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两大类。普通项目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含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四川农业大学科技合作项目;直补项目包括:创新基地(平台)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科技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含基础研究)项目。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创新理论和创新方法等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着力解决产业创新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的战略性、基础性、技术性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新技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项目。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重点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强化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

(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检验检测、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加强创新决策科学化等软科学研究。

(四)四川农业大学科技合作项目。支持四川农业大学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合作,支持四川农业大学科研成果在雅转化。

第十条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雅安市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2.科研人员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

4.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雅安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拟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并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预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雅安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纸质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履行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二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雅安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

(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1.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

1.因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科技局撤销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财政科技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需完成科技报告。项目验收评价前,牵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推动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三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雅安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Ya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实行逐级问责,对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四十条  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相关调整、验收评价等信息,纳入雅安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做好项目任务书、重要调整事项审批资料、验收评价材料等重要资料的档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新设立或调整的科技计划可适用本办法;省级转移支付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委托管理。

(一)市科技局可将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收发、项目相关资料的核查和收发、评估检查和验收评价的联络对接等项目日常管理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指南编制、形式审查复审、项目受理、评审、验收评价等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市科技局委托事项履行具体经办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定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严禁越权参与项目管理,严禁参与受委托管理专项中本单位牵头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市科技局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滥用职权、设租寻租、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第三方机构,视情节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整改、取消委托管理等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十八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雅安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之后下达的市级科技项目执行本办法。2018年6月4日市科技局印发的《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雅市科函〔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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