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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1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用人单位为吸纳对象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在不超过全省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100%(含)缴费基数以内,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延长至就业困难人员退休;招用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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