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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4 08: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申请人:呷某某。

住  址:雅安市汉源县某镇。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公(交)行罚决字〔2025〕5118002400060348)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受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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