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
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 格政策;
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6.具备与我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95 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7.2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
4.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3.康复专科机构或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4.康复设施设备资料(康复病房,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康复器械和设备配置等相关资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95 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7.3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条件的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承担配置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上述三室总使用面积原则上应当不少于200 平方米,其中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应当少于80 平方米;
3.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应当有残疾人专用的休息、活动场所,主要公共区域应当具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应当有男女独立的无障碍公用卫生间;应当设有不少于10张床位的标准病房或客房,房内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和洗浴室,并采取防滑措施,房间应当24 小时供应冷热水;能提供轮椅、助行器服务,腋拐至少两副,供用户免费使用;设有在职工作人员提供接待、问询服务;
4.应当具备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必需的测量取型、修型、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等相关设备工具;应当具有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需的功能训练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对固定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5 人(须有配置机构为每人不少于一年的本地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其中康复治疗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 名。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采购或销售产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证明材料;
5.辅助器具配置设施设备资料(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等相关资料);
6.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7.假肢、矫形器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准则,假肢装配标准等相关资料;
8.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相关资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95 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7.4 工伤异地就医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异地就医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行政区域以外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选择居住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需要继续治疗且长期居住在参保地外的工伤职工。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办理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5旧伤复发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旧伤复发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进行治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
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7.6 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
二、服务内容
因参保地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经参保地市(州)级城市最高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成功后,转往异地(跨市级城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经参保地市(州)级城市最高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需转诊转院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中须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意见)。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
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7.7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需要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配置或更换申请。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
16号)。
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或伤情变化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换辅助器具。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8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省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的,或长期居住在省外且符合辅助器具更换条件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其他地区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机构配置。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
16号)。
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在参保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换,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9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联网结算的,由协议机构推送至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因工伤康复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协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异地就医治疗的,可提供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或康复发生医疗、交通、伙食、住宿等费用的。
七、申请材料
1.门诊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4)门诊处方;
(5)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无门诊处方时需提供此项);
(6)门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2.住院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5)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
(6)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
(7)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发票原件。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对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赔偿的);
(2)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0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 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的同时申报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已联网结算的,不需单独申请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后,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等材料复印件;3.住院发票复印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1 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2.同一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鉴定费和医学鉴定费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3.医学鉴定费对应的检查报告单。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二、服务内容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印证资料(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或者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相关离职裁决(定)文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3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后,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2.发票、费用清单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
4.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1张。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7.14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
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
助金申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2.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
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七、申请材料
1.工亡(含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工亡认定结论(可通过系统数据协同获取的不再提供)或工伤职工死亡印证资料原件(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殓葬证、因死亡如注销户口资料、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印证材料之一)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③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法定文书;
④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⑤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办理: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 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6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从第4 个月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 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 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 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 周岁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
2.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印证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等材料之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承诺书;
4.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5. 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可通过数据协同获取的不再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证、护照。
7.17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等级发生变更,需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领取条件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终止的:《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2.申请待遇变更的:
①《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②伤残等级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可通过系统数据协同获取的不再提供);
③领取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 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需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印证资料(省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内部协同,无需提供;省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供官方网站、手机APP或小程序线上查询结果)。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8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服务内容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12个月需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3.《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社险办〔2022〕25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手 机 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手 机 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友下载上述手机App协助认证,或联系就近上述机构预约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