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08 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雅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雅安市委工作规则》《雅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雅安市委常委会会议事决策规则》《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体现党的意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方案;广开言路,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进行决策。

(三)坚持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和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市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市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市政府运行整体效率。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市政府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决策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文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风险事项、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决策事项,以及须以常务会形式组织传达、贯彻、周知、讨论的事项,应提交常务会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政府规章(市政府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对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七)讨论全市经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的制定和修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事项。

2.公共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年度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在财政预算中追加(减)重大事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等事项;市本级预算安排和未明确资金投向的上级补助,涉及资金安排给企业(个人)的产业发展扶持、科技扶持等重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和使用等事项。

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市重点项目确定及调整;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和重大工程变更;重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包括但不限于PPP等融资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应当由本级政府审定的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

4.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为签约主体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重要事项;需市级统筹支持的各县(区)、经开区独立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事项;需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事项。

5.国有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修改;涉及国土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修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或意见的制定和修改;新出让市级颁证探矿权和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及以上规模采矿权的出让方案和进入目录内的重大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以及国有森林、草场、滩涂、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拍卖处置方案;中心城区商住、商业用地出让方案(无论宗地规模大小)和土地收储方案(无论土地规模大小)的审定;已出让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调整;重大违反规划事项的处理处罚意见审查;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重大事项。

6.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财政资金采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国家拥有所出资企业(公司)控股权不足50%的事项;市属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等重大资产交易事项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7.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本级与雨城区、名山区、经开区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管理、招商引资、教育、卫生健康、文体旅游、行政管理等事权划分事宜按照《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优化市区事权财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21〕122号)规定执行。

(八)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九)讨论全市经济建设、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按照程序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扬(彰)奖励、命名等事项。

(十一)听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出席人员应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二)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雅安军分区有关领导参加常务会。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长主持,市长在外出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市政府常务会的,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四)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市长汇报。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规模,除固定列席人员外,只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牵头县(区)政府、市级部门、直接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议题并汇报和答询。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重点进行汇报,不照读原文,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联系副秘书长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

(五)列席人员要提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全面了解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六)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市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七)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市政府组成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八)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市长可以委托副市长、秘书长临机处置,事后被委托人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九)坚持常务会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核报市长审定。

(二)提交当次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市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市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议题承办单位须在会前2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议题材料含电子版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议题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未经分管副市长或联系副秘书长在会前专题协调研究的,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分管副市长和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也不提交当次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办公室和联系副秘书长应严格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倾向性建议,并填写《议题材料审核把关确认表》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定。

(五)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一般应包括制定依据和必要性、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论证和审议情况、主要内容、政策创新及依据、重要数据指标及来源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800字。

(六)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涉及市委财经委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应附市委财经委会议纪要或议定事项通知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附相关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民生类议题牵头部门应协助市政府办公室邀请公众代表列席该议题。

(七)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相关报送部门(单位)依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扬(彰)、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

(九)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以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需上会的,应在《议题材料审核把关确认表》中反映分歧所在,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十)常务会会场不为列席部门(单位)摆放议题材料。会前1个工作日,列席部门(单位)到市政府办公室领取议题材料供参会人员提前熟悉,并自带议题材料参加常务会,会后将议题材料交由会场工作人员收回。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分送常务会组成人员阅研。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二)纪要以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通知形式制发,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议定事项通知发承办单位,抄送有关列席单位。具体印制和分发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已经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如无修改,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无重大修改,可不等常务会纪要印发,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需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须符合常务会精神。重要敏感事项文件印发前,应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发文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四)常务会审议后,须作重大修改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需再次上会审议或办理程序有特殊要求的,由分管副市长确定办理时限。

(五)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跟踪、督办、落实。

(六)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统筹协调、牵头推进;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负责督促牵头责任单位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市政府各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是议题承办、议定事项落实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严守办理时限、提高办理质量,确保常务会议定事项落实到位。

(八)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梳理汇总常务会议定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落实进度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

(九)按规定应当由常务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签或者以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代替常务会决策。未按议事规则决策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十)常务会议定事项,常务会组成人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市政府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按规定报批后,由雅安日报、雅安电视台公开报道,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

(二)对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市政府网站、部门(单位)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

(二)常务会列席人员请假,应由本人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填写请假报告单(明确代会人员),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可提出请假的情形包括:国家、省上相关会议活动;必须参加市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等重要法定会议;陪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雅调研,处理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出访或经批准休假、到市外出差、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符合请假条件的,原则上至少提前1天书面说明请假事由,报经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实行候会制,列席人员应提前到场候会,在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审议结束前不得离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携带手机或其他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随意发布常务会议题讨论情况。不得在会场内传递文件,确因事项紧急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转送。

(五)涉密议题材料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六)议题汇报单位可带1名工作人员参会,未报名不得进入会场。

(七)市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议题承办、材料审核、参会情况、落实办理、会议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公开通报,并纳入对市级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

八、附则

(一)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6日印发的《雅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