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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0501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6-18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刘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延长的90天女性生育假纳入生育津贴核算天数”的建议》(第05050157号)由我局主办,经认真研究,结合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生育津贴核算的政策依据

目前,雅安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天数,严格依据 《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雅府发〔2021〕12号)执行,其中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则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在此基础上,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98天的生育津贴。这98天是国家法 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生育津贴。

二、延长生育假期的政策规定

2025年11月26日修订实施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 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符合 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 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 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子女三周 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 作日的育儿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 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但并未明确规 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现暂不能将国家法定产假以外的假 期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

(联系人:王瑞,联系电话:1369834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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