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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