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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雅住建发〔2020〕54号 发布时间:2020-04-28 15:14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研究,现将《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8日

 


 

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售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购房贷款等多种款项。

第四条 监管机构

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采用开发企业选择、银行自愿双方协议监管的模式,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与开发企业订立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按照协议要求负责监管工作。

开发企业和监管机构应接受市、县(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主管部门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规则,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雨城区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他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监管银行的选择与确定

开发企业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可首先选择预售项目开发贷款银行。如预售项目存在多家开发贷款银行,应选择其中一家作为监管行。开发贷款银行因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参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银行应当具备在本市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预售款监管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预售款管理方式

商品房预售款须全部存入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设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购房贷款等多种款项,确保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 预售款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选定的预售款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含主管部门公示的推荐文本内容。

监管范围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规模(最小为一幢)遵循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家监管银行的可以共用一个监管账户。

第九条 开发企业职责

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前应当制作以下资料并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监管银行: 

1.监管项目(按预售许可楼栋)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明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3.监管项目各阶段(按楼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确保预售款及时全额入账。

确保预售款直接刷卡或划转进入监管账户;现金形式的预售款应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款项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三)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款。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查询。

第十条 预售款监管银行职责

预售款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预售楼栋)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监管档案;

(三)根据建设项目分期、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决定是否拨付使用;

(四)变更监管账户的与开发企业签订变更、终止原监管协议或订立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五)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查询和暂停支付,提供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每季度监管银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管标的项目的预售款监管和使用情况。通过房产金融服务平台提取监管标的销售备案情况与监管账户的金额进行核对,对于项目预售款账户发生异动、项目存在隐患风险的应重点监控预售款使用,必要时暂停使用,并将异动情况及时反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对大额资金及未用于预售项目建设的预售款支付和转账(超出监管项目剩余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总额的1.5倍以外的余额除外),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对预售款拨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实际支付情况在下一期用款申请中予以明示。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管信息公示

预售款监管协议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

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和监管银行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预售款监管额度和超额款项使用

因预售款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预售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5倍。

在监理单位确认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监管总额时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调用超出监管总额部分。

第十四条 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

商品房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办理结算和监管账户注销事宜。

第十五条 不予使用预售款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监管银行不得拨付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五)开发企业将预售款直接截留或转入其他账户的;

(六)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整改的。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以及利用其他账户替代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账户支付及转账;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

监管银行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不得再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出具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主管部门将公示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及处理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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