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 雅安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雅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编 审 刘剑飞 黄勇刚 饶胜飞
责任编辑 邹和伟
编 校 阚明杰
刊 期 季刊
印 刷 雅安市凌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电 话 (0835)2227267
邮政编码 625000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公报 正文

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8号)

发布时间:2020-03-17 15:39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和境外抵雅人员健康安全,严防疫情输入扩散,依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3号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境外抵雅人员,指抵雅之日起前14日内从境外来华(归国),从各地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铁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雅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所有境外抵雅人员到达雅安境内火车站、汽车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到达后,都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火车站、汽车站、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并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按相应管控措施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PCR检测、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境外抵雅人员原则上须进行14天集中隔离观察,特殊情况报经县(区)指挥部批准后,可以进行居家隔离观察。

对确需回雅的境外人员,其亲属应当提前3日与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主动联系,如实报告情况。

三、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隐瞒、谎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自行承担本人转运、隔离和医疗等相关费用。

四、宾馆、酒店等要严格履行境外抵雅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和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应按规定将境外抵雅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抵雅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协作联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卫生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六、各社区(村)、单位、新闻媒体要加强境外抵雅人员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引导境外抵雅人员自觉做好信息申报,鼓励城乡居民发挥监督作用。

七、境外抵雅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