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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办发〔2019〕42号 发布时间:2019-12-20 15:14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雅委发〔2018〕23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雅办发〔2016〕4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存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用账户,在施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和与之相关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自然资源等行业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缴纳保证金。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次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为3%。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次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为2%。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三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级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次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为1%。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四个年度及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连续四年及以上被评定为A级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企业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信用担保免缴保证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等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担专业承包的施工企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一)以现金形式缴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按缴纳标准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二)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

(三)保证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保证保险方式缴纳保证金,其保证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保证金的60%,保单性质为见索即付;差额部分按规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四)工程担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保证金的60%,保函性质为见索即付;差额部分按规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对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以保证保险及工程担保方式现金缴纳差额部分的,实行单个项目500万元封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揽多个项目的同一独立法人企业1000万元封顶。企业实行封顶缴纳后的新开工项目,应提交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无条件动用该企业名下保证金的承诺书。

(五)其他情形的缴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以现金形式全额缴纳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替代:

1.首次进入雅安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2.在申请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隐瞒事实、出具伪证的;

3.被我市及上级相关行政部门纳入“黑名单”或处于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2年内必须全额现金缴纳保证金;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行政处理等,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减、免缴纳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从认定拖欠的当日起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缴纳标准提高到5%,施工企业应当从认定之日起30日内按全部现金方式补足保证金的差额部分。逾期未补足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并由建设单位依法追究施工企业责任。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出具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等金融机构不能按期履约支付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2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的动用、补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动用保证金的。

第十条  动用保证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无力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期限内履行支付责任的,经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动用保证金。

(二)办理手续。动用保证金,由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先提取保证金手续,在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监督下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30日内按动用的保证金数额补足保证金。

(三)其他特殊情形直接动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属实,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无力或拒不支付,且拒不配合处理或不申请动用保证金的,以及欠薪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逃匿或死亡,不能履行申请动用程序等特殊情形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动用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建设单位已拨付的工程款;在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施工企业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动用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清偿欠薪责任。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退还:

(一)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施工企业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60%(含利息);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并在我市主流媒体和工程项目部公示30日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及利息。   

(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并在我市主流媒体和工程项目部公示30日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银行保函原件。

(三)以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缴纳的。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施工企业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单或保函原件;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并在我市主流媒体和工程项目部公示30日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及利息。

(四)特殊情况下的退还。工程项目已竣(交)工验收无备案书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施工企业可持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出具的投入使用证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

(五)同一施工企业多个项目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待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按上述规定公示、审核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退还:

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和退还施工企业保证金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或保函保单原件。

第十五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退还利息的核算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度、按月足额实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补足等条款。对未严格履行上述要求出现拖欠工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兑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兑付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不能兑付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兑付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收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对履职不力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资金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按本办法管理保证金,造成资金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出具预存保证金虚假凭证、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雅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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