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相关法规及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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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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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条件: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和受理的范围: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民政部门监护的弃婴、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隔四十周岁以上。

3.送养人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4.被收养人条件:(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下列特殊情况,可以放宽收养条件:(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满十四周岁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材料:1.申请:(1)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本处申请。(2)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的,按照收养登记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3)收养人夫妻双方、被收养人交2寸免冠照片3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照片2张。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份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办理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收养的:①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②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③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证明。

(2)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的:①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遗弃婴儿、儿童报案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②登记前,收养登记机关应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满60日。③有关当事人亲自到场 。从受理次日起30天内,民政局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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