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现就申报缴纳2013年度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力度,今年市委、市政府仍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对县(区)和市级部门绩效保证目标考核。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申报缴纳2013年度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缴纳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12月15日
各用人单位(含下属单位)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内,持有关资料到市残联(雨城区建新路207号),对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按规定在雅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临时工)×1.6%-在岗残疾职工人数〕×雅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城乡职工年平均工资数(35473元)。
三、年审认定需携带以下资料
1、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实有人数(含临时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
(1)单位上年度12月份职工花名册(含临时工)。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名单》。
(3)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原件。
(4)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为本单位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及相关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的,将按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限期缴纳决定,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各单位缴纳残保金后将票据复印件送市残联备案,凡有下属单位的主管单位(部门)负责通知其下属单位按规定及时缴纳残保金,并统一报送相关材料到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将把缴纳情况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督办,作为部门绩效保证目标考核依据。
3、对本单位实有职工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相关情况谎报、瞒报的,经查实,市残联将抄报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目督办予以通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地址:雨城区上坝路147 号,雅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
市残联联系人:杜娟 联系电话:2226986
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联系人:蒋霞 联系电话:2223305
二分局联系人:杨杰雅 联系电话:2360738
附件:雅安市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花名册
雅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