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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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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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基本消费的资金支持、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于7月30日正式公布实施《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同时,原《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于新《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新《细则》有哪些亮点,给广大职工带来哪些实惠?1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杨建锦。

  变更内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随着《细则》开始实施,原《管理细则》已废止,请问新《细则》主要有哪些改动?

  杨建锦:本着减轻购房者资金压力,维护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有《管理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二章《提取范围》。

  如新《细则》中的第二章第五条,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任一条件的规定: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原有细则的规定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办理失业证后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职工调离本市工作或出国、出境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原有《管理细则》的规定是,职工调离本市工作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必须办理转移后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和还贷本息

  杨建锦:在新《细则》的实施中,市民最关心的热点话题主要集中在职工购买自住房和提取公积金还贷方面。新《细则》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我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视同银行贷款),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同时可在偿还贷款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而原有《管理细则》的规定是: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我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视同银行贷款),只能“二选一”,或是提取首付,或是提取还贷本息。

  新增内容

  低保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新《细则》中是否有新增加的内容?

  杨建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具备的任一条件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两条:职工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在对原有《管理细则》进行调整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多年来工作中搜集的情况,以及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获取的反馈信息,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所需具备的任一提取条件中新增了以上两个条件。新增提取条件的范围,将能让更多的家庭及时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帮助更多的人渡过难关,尽可能让住房公积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材料

  记者:职工偿还个人基本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方面的材料?

  杨建锦:职工偿还个人基本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1)首次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或银行还款存折原件)。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2)以后年度支取只需提供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或银行还款存折原件),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2、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或银行还款存折原件)。

  审核

  记者: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的审核,《细则》中有哪些规定?

  杨建锦: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存量房、集资建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将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办理时间为每月25日前的工作日。

  记者:对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处罚?

  杨建锦:住房公积金为广大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提供了不少便利,为广大普通工薪家庭减轻了还款还贷的经济压力。但在实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极少数人使用虚假、伪造的房产证或发票,甚至由专门的中介机构代办,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这些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大大损害了合法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新《细则》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单位追回被骗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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