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保障缴存职工权益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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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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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雅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积金住房个贷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7方面作出规范。雅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已出台10年。期间,部、省级有关部门多次对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调整、统一、规范。《办法》实施将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等提供更规范健全的制度保障。

贷款申请: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含)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借款申请人需同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为: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 )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对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形,《办法》明确将不予贷款。

贷款额度:

综合5项限额标准取最低值确定

关于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办法》明确,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综合5项限额标准,取最低值确定,且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具体如下:

单笔可贷额度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确定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 (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缴存时间系数和倍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调整并公布。

贷款年限:

延长至退休时间后5年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贷款流程:

申请审批时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全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组合贷款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由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复审、审批。组合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审查后将申请资料送交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等相关手续;管理中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单位(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而非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提前还款:

可选择一次性或提前还款

《办法》明确,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每12个月可申请一次,还款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骗贷可追究刑责

《办法》指出,管理中心将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借款人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管理中心,并配合管理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对于逾期未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将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

缴存人有权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具体解释由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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