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温馨提示
申请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条件:
雅安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办理材料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申请纳入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3.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7.2张1寸免冠近照。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结合雅安市经济核对平台核对结果,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办理时限 |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结合雅安市经济核对平台核对结果,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