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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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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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公安机关执法、服务的前沿阵地,也是涉及千家万户,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管理业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户口本和身份证在公民入学、存款、医保、社保等方面都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作为一名在户籍岗位工作了十六年的民警,深深体会到当中的酸甜苦辣,更体会到了人民群众办事的不易。下面笔者就结合经开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就加强户籍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经开区公安分局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的实践和做法

(一)推行人性化执法,警徽在户籍窗口闪光。一是微笑服务。经开区目前托管了名山区蒙顶山镇、永兴镇和前进乡的2个村,总人口37448人,涉及征地拆迁86个村民小组,占经开区114个村民小组总数的85.96%,在大量户籍迁移和政府部门户籍核对工作面前,户籍员仍然面对微笑,以一颗平和、宽容的心去对待群众,从不因群众不理解和刁难而斤斤计较。二是说理执法。当群众因在办理业务时由于某种原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对规定条文理解有偏差,认为自身利益无法满足是人为因素造成时,户籍员总会耐心细致地把道理讲通,消除误解,进一步增进警民关系。三是亲民爱民。为方便群众通过手机拍照了解户籍规定,特制作了书本般大的户籍办事指南,公布户籍办事程序、时限、监督电话。对年龄较大的,户籍员将办理业务需要的补充手续打印成便条式的办理须知并留下电话,方便群众咨询和办理,避免因手续不齐多跑路,实现了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排一次队,少等一分钟”的阳光服务“三少目标”。

(二)瞄准群众现实需求,做细服务工作。一是实行错时、延时工作法。利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间为群众办理业务,为他们最大限度的提供方便。二是上门服务。针对辖区特殊人群采取特殊服务方式,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孕妇、残疾人、年老体弱的特困户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先登记办理事项,约定服务时间,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今年,共为群众预约服务78次,登门服务56次。三是走访服务。推行户籍员随同社区民警定期实地走访,主动接受群众的评议,加大对户籍法律法规、便民服务措施的宣传讲解,及时收集辖区群众对户籍办理的意见,并积极兑现服务承诺,真正让群众得实惠。

(三)创新服务举措,提升群众满意度。一是建立两本爱民档案。一本记载着近期待办户口群众的情况(只要符合申办条件,户籍员都准时地提醒并嘱咐带全相关手续);另一本记载着“特殊群众”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方便走访群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特事特办。二是开通户籍快递业务。群众可自愿申请第三方邮政快递业务,当户籍业务办理完毕后,由快递部门依照申办人填写的地址将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邮寄到群众手中。三是缩短户口审批时限。今年8月,一名贫困户两个非婚生育的小孩(大的已7岁)手续不齐未上户口,孩子即将入学,户籍员以最快的速度调查核实,主动向领导汇报,原本审批60天的材料缩短到3天办理完毕,受到群众夸奖。四是设立户籍接待日。每周二为分局户籍接待日,专题解决久拖未决和疑难户口问题,必要时分局分管领导参与接待。

二、当前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姓名更改的随意性带来户籍管理上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法律赋予了公民更名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公民就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公民姓名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社会活动是紧密联系的,随意改变姓名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事、商务等活动无序的局面。因此,公民更名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项。2015年8月12日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队下发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上述规定对变更姓名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权利义务体系,也未对变更的次数作出明为规定,而户口本就只有姓名和曾用名两栏,多次更改姓名,既给公民生产生活造成麻烦,也给公安机关管理造成困难。正是因为法律制度的漏洞,使得很多人钻了“空子”,导致群众变更姓名的随意性大,原因五花八门,只要申请具备一定理由就要给予变更。而不予变更的依据却没有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哪些情况可以改,需要哪些相关材料可以改,哪些情况不能改,这些都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使得基层户籍管理工作时常陷于被动和两难的境地。 

(二)空挂户口普遍存在带来户籍管理上的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为申报制,即群众主动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而公安机关在非特殊情况下不能迁移群众户口。这样使空挂户口长期存在,并给公安机关管理上带来诸多麻烦。例如:经开区在拆迁过程中,大量离婚后久居外地,户口不迁出等待拆迁赔偿。公安机关只能凭《离婚证》更改婚姻状况与关系,但不能将户口迁移,而另一方已婚后凭《结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更有甚者,以假离婚后再假结婚为由进行户口迁移,导致前妻和现任妻子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由此骗取拆迁赔偿款。据统计,经开区永兴镇总人口26178余人,像此情况以非亲属名义存在的户口有29人,占总人口的0.11%,而且现在有群众效仿,可能存在蔓延的趋势,既影响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也给政府部门拆迁工作带来影响。

(三)重户带来户籍管理上的问题。当前,由于房屋购买“二套房”和“首套房”的待遇不一致,多个户口可享受多重待遇等原因,部分群众在不同公安机关以不同理由申报户口,导致重户。例如:新出生婴儿在父亲和母亲处各申报一个户口;解决“黑户”等惠民政策,造成群众在城镇、农村均有户口;手工办理户籍阶段,迁移过程中造成双重户口等等。根据当前正在开展的疑似重户专项清理统计显示:经开区现有省内疑似重户人员19人,占人口总数的0.5%,有省外疑似重户人员11人,占人口总数的0.03%。以上只是重户人员中一部分,未查出的重户人员还有很多。因重户者在户籍信息系统中大多姓名、出生日期均不一致,户籍员无法知晓哪些群众存在两个以上户籍,能做的也只是发现一例、解决一例。但往往新闻媒体曝光重户问题,总会无限放大公安机关的责任,给警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解决当前户籍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度,出台操作性强的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户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滞后,导致户籍管理工作陷于被动。195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弊端渐显, 已不足以支撑现行户籍管理工作。而现阶段实行的户籍管理,偏重于大中城市户籍管理的模式,针对农村的户籍管理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目前工作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使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乘机钻政策、法律的“空子”,造成户籍管理的不严肃性。在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必须尽快出台《户籍法》,使户籍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才能有效规范户口办理手续,积极推行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堵塞户籍管理的漏洞,切实使户籍管理工作达到真正的目的。

(二)加强引导,普及户籍管理常识。公安机关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大户口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户籍法规政策,并通过派出所社区民警“大走访”、入户调查、核对人口信息等日常工作,积极宣传户籍政策,让群众知法、懂法,明确户口登记的法律意义,增强对户口登记严肃性的认识,减少随意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现象的发生,使群众从根本上认识到户口登记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公民在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强化依法申报、变更更正的自觉意识,在生活中,一旦发现登记错误,应立即向公安工作人员反映,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加强工作衔接。要让全社会了解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最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其他部门应依据这一合法有效证件规范各类证件办理,杜绝由此给群众和公安机关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三)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上的社会福利保障。公安、计生、教育、社会保障、房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逐步取消依附在户口上的不平等利益,使农村与城镇居民平等享有的政策发展成果和同等国民待遇,使户籍“一元化”制度落到实处,回归户口管理的本质属性,从根本上解决少数人为追求个人私利而千方百计变更户口信息的问题。

(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户籍工作看似简单,但是户籍员长期从事机械性和繁琐性的工作,容易产生麻痹思想,加之户口牵涉利众多,户籍员容易被引诱。一是加强教育工作。经常性开展违纪违规鲜活事例学习,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二是换位思考。经常教育户籍员换位思考:“假如我是办事群众,我该怎么办?”使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档升位。三是实行考核机制。将户籍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纳入考核,调动户籍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工作责任心。四是加强考核监督。户籍工作看似小事,一旦出事就是大事,上级部门应加大检查督促度,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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