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是什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末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电话)投诉电话: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gtzyj.yaan.gov.cn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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