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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来源:文体广新局 发布时间:2018-11-07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文化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

(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六)跨区域涉案区县达2个以上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文化市场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

(九)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支队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

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

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员应执行集体决议,若集体讨论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如出现新证据或新线索),案件承办人员可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予以相应处理,但集体讨论后应及时向总队领导汇报。

第九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批意见。

第十条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情况,应安排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撰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由案件承办处具体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的签名,案件承办人员应将记录和纪要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一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必须经主要或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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