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近期,省民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督查,对我市个别乡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各县(区)民政局也组织开展了救灾资金自查工作,通过抽查和自查,发现各县(区)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6〕151号)要求,针对我市在救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范围和申报审批程序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申报审批程序是:依据“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程序核定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应统一制定需救助对象台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
采购实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二、健全完善资金档案
救灾资金档案是记录和保存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载体,是对救灾工作进行查考的重要依据,是接受上级工作检查的主要资料。各县(区)民政局要指导乡镇做好档案资料的规范和完善工作,切实加强救灾资金档案的管理。档案应含有以下内容:
(一)“户报”资料: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委会或乡(镇)提出的书面救助申请,或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的材料。
(二)“村评”资料: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的材料。
(三)“公示”资料:村委会对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的材料(应有公示相关照片等佐证资料)。
(四)“乡审”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的资料。
(五)“县定”资料: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的资料。
(六)发放资料:救助资金的“一卡通”发放资料、救助物资发放表格(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详细信息、联系方式、发放物资品种数量等)、发放的图片资料等。
三、切实落实县(区)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民政局关于我市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雅财社〔2014〕145号)要求,各县(区)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确保救灾工作开展。
四、加强对乡镇的培训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
根据救灾资金检查情况,乡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乡镇民政员更换比较频繁,新接任的民政员对政策不熟悉。为此,要加强对乡镇民政员的培训。一是民政员在移交工作时,要向接任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讲解,县(区)民政局也要加强对新任民政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二是县(区)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各类会议、电话、座谈等形式,向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反复强调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避免因人员变更而出现政策执行脱节。
(二)建立健全督查制度。
每年冬春救助期间,市民政局都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级相关部门对县(区)、乡镇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建立和健全督促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乡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视情况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灾资金是受灾人员的“救命钱”,是“高压线”。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救灾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把住审批、发放关口,防止救灾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私分,确保救灾资金安全。
雅安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