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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10-10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蒲勇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建议》(第1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正如您在建议中在提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和保障,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切实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有重要的作用”。您在建议中分析了目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拖延成为市场常态化,从而造成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无法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等问题。去年,市政府成立了市本级“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规项目收官工作协调小组,由我局会同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共同推进雅安市市本级“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规项目收官,协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重建项目的竣工结算问题,协调小组定期在项目业主单位现场办公,市政府领导也多次听取专题汇报,竣工结算的及时办理问题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您在提案中对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提出的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将提案中的宝贵意见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一、关于加强规范第三方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督(如公司信誉等级、人员诚信管理等)加强职业道德的提高,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对违背审计原则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的问题

针对中介机构参与竣工结(决)算中出现的问题,为规范中介机构的工作,雅安市审计局专门制定了《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怎样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等内容。例如:审定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踏勘现场、对量算价、交换意见等关键环节,协调重大事项的审核认定,规范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并负责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最终形成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同时,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加强管理。审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审核质量、服务承诺等情况,由审计机关牵头与委托单位共同对中介机构业务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装入审计档案,并向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备。中介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审计机关将书面通报其行业协会组织或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约谈法人代表机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审计机关指定期限之内参与约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若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拒不参与约谈,或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审计机关将建议取消该中介机构的中选资格,并函告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关于建议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的时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相关文件办理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项目结算的时限有相应的规定: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至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5、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建设施工合同》中也应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限。但是能在时限内完成办理的非常少,尤其是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中大多约定了最终结算价格以审计结论为准。

对此我们认为,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如涉及认质认价、工程变更报批等手续和资料要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完善资料,实际有很多工程在完工后这些资料都还不具备,达不到审计部门的送审条件,造成竣工结算审计不能及时开展,也就无法结算。

三、关于建议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理由;建议对建设单位实行备案制和信誉等级制,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明确:“改革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结合自身的业务工作,与发改、财评、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探索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建立联动机制,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关于建议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未完成的项目,是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关于建议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一般来讲,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对等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在实践中,应要求招标人将支付担保的相关内容写入招标文件。目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附件7:发包人支付保函》,可以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代偿的安排保证责任的解除、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

您在提案中对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与现行的政策法规相一致。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还需要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共同努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办理时限。住建部门将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涉及结算时限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涉及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如: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等,规范发承双方合同的签订行为,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使得出现违约时,能依法索赔。

二是进一步加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等工程竣工管理工作,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促使工程建设各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提高结算效率。对于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不办理权属登记。

三是建立和完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在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的基础上,以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委托单位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企业产值、纳税金额、人员构成和细分行业业绩等因素,向社会发布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引导和鼓励委托单位择优选择信用信息良好的企业,促进造价咨询企业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6月29日

(联系人:张东,联系电话:135081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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