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三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7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法治人社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局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局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工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监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我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雅安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各执法科室(单位)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雅安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各执法科室(单位)还可根据公示的具体内容采取发布公告、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主动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执法科室(单位)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的规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单位)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承接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执法科室(中心)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科室(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七条 执法科室(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公示内容不准确、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相关信息以及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局政策法规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雅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局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工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严格规范案卷、音像记录信息、记录设备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承担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法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七条 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社会影响较大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过程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种类、数量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九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可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整理归档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月最后一周将上述材料统一交由本科室(单位)专门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整理归档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记录信息: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记录信息是保障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我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记录信息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执法科室(单位)应建立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向对方出示执法证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记录内容需经当事人查阅后签字。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科室(单位)所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记录信息;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记录信息;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信息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记录信息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将考核情况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执法科室(单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领导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重大执法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执法主体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的结果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执法科室(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执法主体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七)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相关执法科室(单位);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四条 执法科室(单位)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局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执法科室(单位)制作和送达。
第十六条 执法科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策法规科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