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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局关于《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8-08-21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工作,加快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根据我市实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完善“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中央提出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完善“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

一要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二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加强示范和引导,不搞强迫命令。

三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鼓励探索创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四要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三权分置”的主要内容

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巩固集体所有权是“三权分置”并行的前提。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确保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定权能得到落实。

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律,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放活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有权自主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维护土地流转双方权益是“三权分置”并行的重点。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四、积极推动“三权分置”稳步实施

一是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产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拓展确权登记成果应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

二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体系。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完善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税收、用地、用电、用水、项目扶持等政策,开展示范创建行动,推进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建设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采取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是建立完善流入方资格审查制度。对土地流转实行县、乡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四是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建立健全以县级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推广应用省级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制,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五、实行“三权分置”的保障措施

实行“三权分置”的保障措施。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三权分置”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上督促指导、县(区)为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三权分置”并行。

三是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要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确定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履职尽责,为深化农村改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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