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请审核
本局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报送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审核后,提交局业务分管领导和法制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可以要求局相关业务科室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法制审核
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属于商务粮食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签署审核同意的审理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要补充完善,符合基本要求后,签署审核同意的审理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对拟作出的商务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处理审核异议
拟作出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对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进行复审。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提请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由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整理入卷归档;不符合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材料,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整理入卷归档;以备市法制办等部门检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承办科室、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科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七、商务和粮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