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市老龄办:
《雅安市民政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2018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民政局
2018年7月6日
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2018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绿色发展振兴,加快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进一步规范我局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根据《2018年度雅安市市级部门绩效管理办法》(雅委办〔2018〕58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市老龄办、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社会福利院、市军休所、市救助管理站、市慈善办。
第三条 绩效考评内容
省民政厅下达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向市政府公开承诺的目标任务以及本局确定的2018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职能工作的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及上级表彰(表扬)等情况。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组成及分值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考评指标由职能目标(40分)、 保证目标(30分)、行政效能(15分)、单项工作(5分)、综合评价(10分)、加分扣分六个部分组成。
(一)职能目标由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自行申报5-10项,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党委研究确定。
(二)保证目标主要考核年度重点工作、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行政效能主要考核工作效率与出勤情况,包括各项重点工作是否存在延期,月度工作、半年工作、年度工作等材料报送是否及时,参加民政大讲堂、干部职工会、党员大会等会议是否准时或缺勤等。
(四)单项工作主要考核信息上报数量及被采用情况。
第五条 绩效目标计分方式
(一)目标计分。根据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设定的分值和权重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计分。成立局目标绩效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并根据该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二)职能目标考核计分。根据自行申报、局党委审定后的内容,另文印发。
(三)保证目标考核计分。月度重点工作每完成一项加1分,未完成的一项扣1分;年度重点工作每完成一项加2分,未完成一项扣2分。
(四)行政效能考核计分。实行扣分制度。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报送内容未按要求逐一对应说明的每次扣0.2分;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内容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酌情扣0.1-0.5分;参加相关会议无故迟到的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一次扣2分。
(五)单项工作考核计分。实行加扣分制度,每月上报信息被相关媒体、市信息公开办以及雅安民政简报或雅安民政微信等采用的,每条加0.2分,被省厅采用的,加0.5分。未完成上报信息数量的,每少1条扣0.5分。
(六)综合评价计分。评价权重占年度绩效目标考评权重的10%,即满分10分。其中,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评价满分分别为3分、2分,分管业务领导评价满分5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按“好”、“较好”、“一般”2:6:2的比例,对所有科室及直属单位进行评价。局主要领导评价得分分别为3分、2.4分、1.8分,分管办公室领导评价得分分别为2分、1.6分、1.2分。业务分管领导按“好”、“较好”、“一般”对分管部门进行评价(“好”最多一个),评价得分分别为5分、4分、3分。
(七)加分。
1.局机关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在全国、全省业务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发言的(参加会议单位均交流发言的不计加分),全国的加5分,全省的加2分。
2.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业务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民政部表扬的加5分,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表扬的加3分。
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表扬)的,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分。表彰(表扬)奖励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奖励加分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八)扣分。
1.因工作不力,业务工作被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扣10分;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中央主流媒体负面曝光的,每项扣8分;被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通报批评或省上主流媒体负面曝光的,每项扣6分;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机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扣5分;被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或雅安日报、雅安电视台负面曝光,每项扣4分。点名批评或通报只涉及县(区)、乡镇、街道民政业务问题的,分别减半扣分。
2.因工作效能或工作作风问题被市委、市政府(含作风整顿办)、省民政厅点名批评或通报的,1次扣5分;被派驻纪检组点名批评或通报的,1次扣3分;被本局点名批评或通报的,1次扣2分。
(九)一票否决扣分。科室负责人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以及负责牵头的2018年度市委市政府下达民生任务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绩效考评
(一)自查自评。科室及直属单位年终对绩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次年1月10日前将职能目标、保证目标、行政效能、单项工作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局考核办。
(二)汇总考评。局考核办及时汇总考评情况,并视情况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并报告局党委、派驻纪检组。
(三)形成方案。局考核办根据科室及直属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初步评出考核得分,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委审定。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评定优秀科室、单位。纳入绩效管理的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绩效目标考评得分,按30%的比例分别评定优秀科室、单位。局党委视工作情况,可对优秀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对连续三年被评为评定为“优秀”的科室、单位,局党委在干部推荐提拔重用、干部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通报表扬。对评定为优秀科室、单位的,由局党委进行通报表扬。
(三)末位惩戒。科室及直属单位绩效目标考评排名末位且扣分达10分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评优。
(四)与政府绩效目标奖挂钩。在政府确定的绩效目标奖励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与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另行制定。
(五)职工个人事(病)假(重大疾病假除外,下同)达到1个月、但未超过3个月的,按事(病)天数扣发绩效目标奖;个人事(病)假超过3个月、但未到半年的,按事(病)天数双倍扣发绩效目标奖(扣完为止)。
(六)科室及直属单位个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无故未参加考核,事(病)假累计半年及以上,受到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以上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正在被立案调查人员,不发放绩效目标奖。
第八条 局党委对绩效目标考评结果在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中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目标管理和考评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局考核办具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