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追究,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责任人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在执行公务中,对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工作人员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制约,导致工作不落实的;
(三)工作人员不履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当,有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从事网上聊天、下棋、打牌、玩电子游戏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