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作为雅安2018年法制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受到了市委、人大、政府和各界群众的高度关注。5月2日,《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送审稿)》正式报送市政府,标志着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雅安依法治河工作有望出现“新突破”。
1、村级河长的产生方式有突破:提出村(居)委员会推荐、村民自荐,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方式产生村级河长。解决了实践中通过行政命令方式确定村居“两委”干部担任村级河长违背法律原则的问题,而且有效增强了村(居)民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
2、村级河长与村(居)委会的关系有突破:虽然二者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但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村级河长应当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积极与村(居)委员会沟通,村(居)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村级河长工作,而不宜对其进行领导或管理。
3、村级河长协议的签订有突破:鉴于村级河长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以不仅其产生不宜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而且关于村级河长的职责、权利义务等问题同样无法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确定,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来规定,解决了村级河长任命、职责范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