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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5-08 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2017-12-27     有效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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