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雅安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6日以雅府发〔2015〕2号文发布《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其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从2017年3月启动修订程序,由市工商局起草了《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府发〔201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雅安市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四章十八条。
(一)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在按照《物权法》执行一般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社区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三)简化申请材料,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四)规定了非法建造的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五)划定了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