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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2018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1-24 09: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价格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传统佳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就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特印发《关于规范2018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内容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努力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商贸零售企业的百货商场、连锁超市、购物中心等销售的商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规范广告宣传用语,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三、交通运输行业的车站、公路、长途汽车、出租车、停车场等客运服务价格,不得借节日期间提高订票服务费用或价外收费、哄抬价格等欺诈行为。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节日期间免收小客车通行费等惠民价格政策,做好相关价格公示。停车场收费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严禁超标准收费。

四、各旅游景点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并按要求落实优惠减免等价格政策。饮食服务行业的饭店、酒店、宾馆、温泉等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不得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服务性费用,不得借节日之机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清单。

各经营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我委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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