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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审签制度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发布时间:2018-01-18 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科室在上报拟公开的信息前,应当对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发布:

(一)拟定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信息送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信息送分管领导签发;

(四)将签发好的信息在网上发布。

第四条 各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应作以下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按照《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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