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雅安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办公室负责追责、处理。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把关不严,存在明显错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办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局党委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建议局党委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做出追责决定前,应当对拟追责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救济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可向局党委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