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2年7月25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最长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证件有效期超过2年的,可签发2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证件有效期在1年至2年的,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2、自2012年7月25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台湾居民免费提供其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号码加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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