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和《四川省华侨华人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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