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来源:市外侨港澳台办 发布时间:2017-12-25 16: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和《四川省华侨华人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