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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琦:关于基层统计执法“亮剑”的思考

来源:统计局雅安调查队 发布时间:2017-12-15 17: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统计执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实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可信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执法监督局、湖北调查系统坚持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这一系列行动都是保证在法治框架内统计执法工作能够有效开展。那么,基层调查队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真正“亮剑”呢? 

一、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现状 

统计法治建设的新常态使得基层统计执法工作越来越常态化、规范化。以十堰调查队为例,在湖北调查总队的统一部署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了两个相结合: 

(一)统计执法检查与基础数据质量检查相结合 

一是在坚持“1121”联系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总队数据专项检查、专业报表时点,分管领导带队及时深入各县市区、企业对基础台账、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业务流程进行巡查规范,对报表中发现的严重迟报、漏报、错报等问题及时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责成执法办案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随机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 

确定提供调查资料义务的法人单位或市场主体为执法检查对象,按照一定比例选取执法检查对象作为“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集中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由执法检查工作小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流程,有计划的组织执法检查。同时,坚持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确保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阻力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统计执法工作中的阻力同样是内外因共同作用引起的。 

(一)内部阻力 

统计执法工作内部阻力简单来说是执法队伍自身原因引起的。具体表现在:

1.基层统计执法力量薄弱。调查系统虽然建立统计执法人才库,但是没有设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统计执法工作调度难度较大,加之基层调查队特别是县级调查队统计执法人员身兼数职,上级单位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时无法更好的参与其中。 

2.执法经验不足。对于基层调查队来说,统计执法普遍缺乏经验,而执法工作是一项严肃、严密的任务,统计执法检查具体操作上存在短板,特别是统计执法办案,存在相关法律程序繁琐复杂,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缺乏专业法律人员指导、统计违法行为处罚档次确定不明等问题,统计执法有一定困难。由于统计执法人员多为业务人员,无法专心研究统计法律相关知识,对统计执法相关的经济、财务知识也相对缺乏,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不高,导致执法基础不牢。 

3.执法存在畏难情绪。统计执法对象是为统计调查机构报送报表的样本单位,基层统计执法办案担心激化与调查对象之间的矛盾,影响到正常报表任务,统计执法左右为难。由于地域条件关系,存在部分执法对象与执法队员认识,甚至关系较好的情况,执法队员碍于情面存在老好人思想,从严执法上打折扣。 

(二)外部阻力 

统计执法工作的外部阻力主要是由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引起的。具体表现在: 

1.企业配合度不高。基层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多为规模以下企业,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企业以规模小人员少事情多为由推三阻四不愿配合的情况,统计执法检查前需要多次上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游说等工作才得以推进。由于兼职会计临时有事不在、企业负责人出差等原因,约定好的执法检查时间不得不推延,影响工作进度。 

2.企业统计法律观念淡薄。虽然基层调查队以不同形式、不同场合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宣传,但部分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对《统计法》的内容和要求仍存在一知半解,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深刻的认识,认为《统计法》是软法,统计执法是没事找事,个别执法对象对统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置若罔闻,存有抵触情绪。 

三、基层统计执法如何才能有效“亮剑” 

统计执法工作是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重大举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 

1.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统计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完善统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类指导。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 

2.严格统计执法人员资格审定。组建统计执法队伍,良好的素质是关键。一是执法人员必须思想端正、政治可靠,有担当、有责任意识;二是具备一定的统计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参加过统计执法培训和实践;三是从事过调查队业务工作,熟悉报表制度和基础的财会知识。 

3.强化统计执法学习培训。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和在岗定期培训,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一是做到培训形式多样,利用执法培训会议、执法视频教学、法律知识讲座集中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针对性地开展学习研讨活动,组织统计法规知识综合测试,以考促学;利用在线学习平台、QQ、微信等媒介开展共享互动式学习,扩大统计法律知识面。二是做到培训内容多样,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基础财务知识、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特别是报表数据间逻辑关系的学习培训,强化自身业务本领。 

4.严格执行统计执法程序。一是坚持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积极推行发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向执法检查对象宣讲《统计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提升其配合度。二是严格实行统计执法程序,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严惩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以数谋利行为,对统计违法行为要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坚持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案件证据充分、正确、规范、安全。 

5.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能有效防范、控制、补救和化解统计执法工作中的法律风险,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统计执法办案可按照法律顾问提供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建议做出决定,促进执法工作更加规范、严谨。 

6.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是抓好导干部的普法宣传,将其逐步培养成统计普法的“播种机”,提高在统计法治框架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意识,提升统计执法工作支持力度。二是利用统计调查下乡、进企、入户时机送法上门,发放统计法律宣传资料,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普法宣传。三是积极开展“12·4”“12·8”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普法宣传活动,把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四是加强法治阵地建设,加强与电视台、主流网站的联系沟通,强化统计法律宣传报道,有效利用新媒体,转载、转发各类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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